康县工商局倾力铲除传销“毒瘤”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近日,康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康县城关镇西街某综合经营店涉嫌从事传销活动。接到举报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案会议研究讨论查处工作,为避免陷入“一打就跑,一停就聚”的打传怪圈,会议决定不采取简单的驱离战术,而是针对传销活动隐匿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成立了专案组,周密制定了一个秘密调查的行动方案。
随后,经检分局依靠与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建立的“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平台,迅速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通报案情并请求调查工作技术支持。在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执法人员通过长达4个月的调查取证,了解到该组织于2013年年初由汉中发展而来,对外宣称属于北京某合法直销企业,但该组织实际是以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一次性购买指定的商品取得加入会员资格,成为会员后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被发展人员的会员级别(购买商品时交纳的费用)为依据计算和付给报酬,牟取利益。根据调查该组织主要在康县、武都、成县等地发展会员,发展人员约40人左右,层级达到四级。在当地检察机关的协调下,经检分局先后两次专程向县、市公安、检察机关介绍案情,根据康县人民检察院意见,该局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通过近2个月的侦查,认定该案组织领导人员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并于2014年11月25日将案件移交我局。案件移交当日该局重新立案调查,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局最终认定:一、该组织通过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一次性购买指定的商品取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后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被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利益,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对传销违法行为的定义,构成非法传销行为。
康县工商局结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案件当事人依法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