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胎死腹中又被切除子宫 孕妇获赔15万元

18.12.2014  14:10

  中国兰州网12月18日消息  庆阳市居民刘某到医院生孩子,不料在临产时婴儿胎死腹中,自己还被切除了子宫。刘某认为医院应承担责任,便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医院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

  原告刘某诉称,她婚后育有一女,第一胎顺产没有任何问题,第二胎于2013年1月怀孕,在怀孕期间未发现异常情况。到2013年10月20日已近预产期,刘某来到庆阳市某医院进行超声波检查,结果是“宫内孕,单活胎,头位妊娠,羊水较少”。2013年10月24日,她又去了其他医院进行了相关项目的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她于2013年10月25日下午到该医院住院,住院后各项检查也是一切正常。当晚8时,她进入产房分娩。在分娩过程中,主治大夫多次给她注射缩宫素,并且在她的腹部使劲挤压。孩子无法产出,大夫建议进行剖腹产,她的丈夫便同意实施剖腹产手术。但剖腹后,发现胎儿已经死亡,她的子宫也被切除。之后,她向西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庆阳市某医院赔偿她残疾损失及精神损失20万元。

  被告庆阳市某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刘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尽到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无不当。刘某是原发疾病的必然结果或固有医疗风险,与医院行为无因果关系。

  西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告庆阳市某医院申请司法鉴定。随后,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某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庆阳市某医院在被鉴定人刘某住院待产、分娩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刘某子宫破裂、胎死宫内、子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该医院在本案中损伤参与度评定为85%。

  西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到被告庆阳市某医院分娩,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是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刘某有权选择主张被告庆阳市某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而司法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公正性,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故被告庆阳市某医院应当对原告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4年10月28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被告庆阳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