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宁县首例欠薪入罪案宣判

25.07.2014  19:16

   中国甘肃网7月25日讯 (通讯员 袁天良) 2013年3至9月,杨某先后招募55名工人(其中四川户籍工人25人、本地户籍工人30人)在其承包的砖厂务工,但杨某某并未依约定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对于被欠薪的工人,杨某以借款方式支付的部分工资犹如杯水车薪。2013年10月,杨某谎称砖厂亏损,予以出具欠条方式打发前去讨薪的工人,导致工人群体上访。

  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上访事件过程中确认杨某拖欠工人工资30万元,经协调杨某支付了四川籍工人112259元,本地籍22名工人20.4万元未予支付。2013年11月28日劳动监察部门向杨某送达了限期整改书杨某未予理睬。12月9日又向杨某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前告知书。期限届满后,杨某既未提出陈述、申诉意见,又拒不执行指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某取保候审期间,家属才代为付讫全部拖欠工资。2014年5月28日杨某被提起公诉,6月17日开庭进审理,7月2日法院决定对被杨某予以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砖厂总体获利情况下,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经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家属在案发后代为积极偿还拖欠工资,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杨某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于2014年7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