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院“四完善”开展“阳光公诉”新模式
庄浪县院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检察机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切实树立起人权保障意识,采取四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量化细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公诉工作水平,努力打造“阳光公诉”。
一是完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一方面注意告知的全面性。对所有有被害人的案件均告知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告知内容不局于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还包括申请回避权、控告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权,申请取保候审权、对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等多项权利。另一方面注意告知的指导性。对被害人可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在告知被害人权利的同时,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指导,并提供相关的诉讼指导,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需要收集的证据。
二是完善律师阅卷。严格执行《律师法》规定,有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适时查阅案件材料,保障律师阅卷权。切实保障被害人及非律师身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对被害人及非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尽可能当日办理。为方便律师及时阅卷,规定律师阅卷可以提前电话预约,建立起预约阅卷制度。
三是完善听取意见机制。对有被害人的案件,每案在询问时出示《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告知被害人权利的同时认真书面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害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一些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参与人要求会见办案人员的,及时予以安排会见;对于诉讼参与人提出的意见,视情况制作笔录附卷,并在审查案件时予以考虑。
四是完善专门接待办法。设立电话查询制度,使诉讼参与人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到案件进展,接待人员在核实对方身份后,可以告知被告人涉嫌罪名、案件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