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昨日发布2014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4.04.2015  10:17

  原标题:省高院昨日发布2014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加盟店标榜唯一同行获赔5万元

   中国甘肃网4月2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借此契机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从2014年全省法院审理的183个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精选出来具有代表性的“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进行公开发布。这十大案件涵盖了专利权、商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植物新品种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反映了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类型,意在通过案例的公布,体现法院审判态度,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正确行使自身权利。本报在此撷取3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希望能对经营者起到警示的作用。

  A

  销售假冒“五粮液”赔偿厂家8万元

  2004年,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将五粮液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转让给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五粮液”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

  2011年3月5日,五粮液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兰州市场上有假冒52°五粮液白酒销售,遂向兰州市公安局报案,兰州市公安局在甘肃欣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大公司)库房查获52°五粮液白酒1918瓶。经鉴定,有796瓶假冒52°五粮液商标的白酒。

  法院查明,该批白酒系欣大公司与兰州德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和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后,德泰和公司又与甘肃金之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车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由金之车公司组织52°五粮液白酒直接向欣大公司供的货。五粮液公司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审理中,原告对被告欣大公司提出撤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并对涉案商标与五粮液公司生产的52°五粮液白酒的商标进行比对,认定两被告经销的五粮液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1576元。宣判后,金之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B

  播送假药广告白银电视台道歉

  “变通”牌通便胶囊系河北御芝林药业有限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商标权的商品。2013年4月26日至5月7日,白银电视台按照客户的要求,在其综合频道播出了标有经销地址为同怡大药房和安福堂大药房的假冒的“变通”牌通便胶囊广告,上述两药房均为杨亚花经营。2013年7月,白银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药店销售该假冒药品,遂对单价每小盒49元共5小盒的假冒药品进行了查扣,并对经营者杨亚花处以罚款50000元的处罚。河北御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诉诸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白银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由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0元。

  审理中,白银电视台向河北御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道歉,原告撤回了对白银电视台的起诉。杨亚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变通”牌通便胶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亚花赔偿原告河北御芝林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C

  标榜“唯一”金店涉嫌不正当竞争

  张平在张掖市甘州区南大街20号开办张掖市甘州区银海金珠宝行,自2009年起与上海黄金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协议,2012年7月与陕西群鑫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签订《中国黄金专卖店特许经营加盟协议》,从事“中国黄金”产品销售。

  陈国庆也在张掖市甘州区南大街266号开办金玉堂珠宝店从事“中国黄金”产品销售。2014年元旦、三八妇女节期间,陈国庆在其开办的金店门前以充气式气柱彩门悬挂“中国黄金唯一授权专卖店”的横幅,在门头电子屏上滚动显示“中国黄金张掖地区专卖指定销售点,中企品牌,值得信赖”等内容对外进行宣传。

  张平认为陈国庆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业信誉,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张平提供了四位证人,均证明被告陈国庆在经营期间,其金店的工作人员曾对进入金店的顾客进行误导,将其金店谎称为银海金行,促使不知情的顾客选购该店产品。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国庆明知张平所开设的金银珠宝店属于中国黄金加盟店,仍以“中国黄金唯一授权专卖店”等内容进行宣传,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行为,判决被告陈国庆赔偿原告张平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