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甘肃农业大学2016年新增专业 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收费〔2016〕47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甘肃农业大学申请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的函》(甘教材函〔2016〕74号)收悉。鉴于甘肃农业大学已实行学分制收费,按照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推行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9〕286号)规定的原则,经研究,现将甘肃农业大学2016年新增专业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新增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专 业 | 类别 | 学制(年) | 毕业 总学分(个) | 公共课学分数(个) | 专业课学分数(个) | 公共课学分学费标准 ( 元 / 学 分 ) | 专业课学分学费标准 ( 元 / 学 分 ) | 折算学年学费标准(元) |
车辆工程 | 工科类 | 4 | 165 | 43.5 | 121.5 | 78 | 121 | 4500 |
风景园林 | 工科类 | 4 | 160 | 43.5 | 116.5 | 78 | 126 | 4500 |
二、甘肃农业大学以前批复的学分制学费收费事项中,各专业的学分数及每学分学费标准由学校自行调整确定,折算学年学费标准不变。其他事项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农业大学学分制学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2〕1879号)规定执行。
三、你厅要督促甘肃农业大学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收费登记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5〕268号)规定,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表。
四、本批复所定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自2016年秋季新生开学起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