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公、检、法”机关就“证据收集”问题达成共识
近日,平川区院组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就案件办理中“证据收集”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副局长李昭军、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刑庭庭长万敏以及平川区公安、检察、法院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平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育壮主持。
会议紧贴司法实践和案件实际,针对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与会人员分别从侦查、起诉、审判等角度,就如何在刑事犯罪案件证据的取得、认定、采纳等各环节中准确领会立法旨意,有效打击刑事犯罪进行研讨,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会议气氛热烈,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看法和意见,经过激烈讨论,达成了以下几点共识:
一是高度重视证明身份证据的收集工作。对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身份证据在办案的过程中要采取审慎态度。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年龄取证过程中,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学籍证明、亲属、邻居的证言多种证据予以证明,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全面收集犯罪单位的全面身份证明。
二是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证言证明力、采信度相对较弱时,应当重视实物证据的取得,最大限度的收集实物证据,提高案件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打击刑事犯罪。
三是证据采集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更要保证取证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言词证据时应当在其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形下组织讯问;注重罪轻证据的搜集。
四是全面提高制作法律文书、装订案卷规范化水平。移送起诉意见书中应当详尽描述犯罪事实,避免过于简单造成的阅卷困难;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的撰写应当依据事实作详尽描述,对于涉及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应当在材料中有明确的体现;前科材料应当调取全面的证据材料,彻底杜绝用其他强制措施文书替代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刑事案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次序整理、装订、编码、制作证据目录,提高案卷质量,以求达到提高阅卷效率、降低阅卷难度的效果。
五是合理确定涉案财物的价值。对于涉及款、物的刑事案件在证据采集过程中应当注重对款物价格鉴定工作,无法追回涉案财物、难以确定价值的,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发票、收条等)等多种证据,注重询问购买时间、折旧率、市场价格等情况。综合各种因素全面把握涉案财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