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庄浪县审计局原党支部书记因受贿获刑六个月
中国兰州网8月14日消息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平凉市庄浪县审计局原党支部书记马某某涉嫌行贿罪、洗钱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在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其行为不构成洗钱罪,但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8月12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案件实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中院认定,2005年底,任增禄(另案已判无期徒刑)任华亭县县长,时任平凉市庄浪县审计局党支部书记马某某在该县为了能够得到任增禄的帮助和照顾,在2005年、2006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在任增禄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给任共计2万元。一审认为,马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但指控:2007年至2012年间,任增禄先后将760.8万元的受贿所得赃款交给马某某保管,期间马按照任增禄的安排,用自己保管的赃款给任增禄在北京、兰州、平凉等地以自己名下或他人名下购买了5套房产,并支付了部分房产的过户费用,共花费709.55812万元,余款51.286132万元马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存为定期,其犯洗钱罪。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任增禄是以现金方式多次交由马某某让其帮忙购买房屋及代为管理钱款,马并没有为其提供账户、转换现金和转移资金等行为进行洗钱,任增禄赃款性质并没有改变,马在此行为中存在一定的掩饰、隐瞒行为,但其没有将非法财产洗成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洗钱罪不予支持。鉴于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由马某某非法保管的任增禄犯罪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马某某上诉提出:任增禄案涉嫌行贿的多名干部和人员均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作了党纪、政纪处理,唯独对其判处刑罚,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其身患尿毒症,做了两次肾移植手术,费用很高,目前已负债累累。如果判处缓刑的话,工资和社保就会停发停报,将无法维持治疗和生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照顾。
省高院在二审中,马某某未提出新的证据。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其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