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院六举措全面落实专项行动现场推进会精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现场会精神,近日,张掖市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现场推进会精神的意见。会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工作的职能作用,采取六项具体举措,切实保障民生民利,不断促进全市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进一步推动全市检察机关“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要深刻认识到开展“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抓手;是监督落实惠农政策的创新之举;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的应然要求;是服务“三农”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提升群众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王玺玉副省长在和路志强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推进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做好下一阶段的“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提供了行动的指南,是全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性文件,全市两级院要吃透会议精神,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深化对开展“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着力纠正部分干警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坚决摒弃唯业务论思想,摒弃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工作压力大,没有时间和精力开展专项行动等错误思想。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要紧紧围绕实施方案的任务要求,把握方向、明确任务、抓住重心,强化措施,改进方式,扎实有效地推向深入。各院要建立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即建立由检察长负总责,党组成员包片,中层领导干部包涉农部门和乡镇,全院干警分别包村社、巡回服务的工作模式。同时,要把开展专项行动与领导联系基层点工作、“两联系、两促进”和“双联”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与开展日常检察业务紧密结合起来,充分统筹各项工作,利用督导调研、下乡办案、开展“双联”等各种机会,积极抽出时间深入到所包联的乡镇和村社指导开展工作。各院要在8月底前全部建立健全“三级派出”机构,选好配好“三员”,并严格按照“七个一”的标准开展工作,严格履行好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帮助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做好政策法制宣传、监督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五项职责。
三是强化组织保障,狠抓工作落实。全市两级院在开展“保民生、促三农”专项活动中,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政府支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注重发挥市、县(区)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密切加强与政府涉农职能职门的联系,进一步了解国家和省、市惠农政策及项目、资金。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协调联络、信息共享、监督服务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院)要把专项行动列为“一把手”工程,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在实上。市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重点抓好协调指导,按照任务分解表,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要求,限定时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四是扩大舆论宣传,加强督导检查。要针对各级党委政府不了解、涉农部门不清楚、农民群众不知情的实际,不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赢得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部门、乡镇和村组开展政策法制宣传,让群众对惠农政策看得懂、心里明、会监督,让干部懂法律、慎用权、讲廉洁,确保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市院领导要每个季度下去检查督导一次,带着问题和任务去督导落实。对于“三级派出”机构建设和“三员”选配情况,市院将在8月中旬专门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工作任务落实不力、进展不大的县(区)院,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深入分析原因,倒查追究责任。
五是打造亮点特色,注重推广经验。要结合张掖“三农”工作的实际,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求真务实的过硬作风,把“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做实、做细、做好,在深化、规范、细化上下功夫,善于从实际工作中找寻规律、总结方法、制定制度、完善措施、凸显实效。要深入研究本地“三农”工作的具体情况,服务的乡镇村社、服务的农牧民群众、服务的方式方法,发挥自身优势,不拘泥于传统的服务模式,不拘泥于一个服务模式,创新服务“三农”的方式,呈现百花齐放的景象。同时,注意总结经验,汲取其他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确保各院都能形成具有各自特色的工作做法或先进经验,使“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结出硕果,争取在全省进行推广。
六是严守工作纪律,展现良好形象。开展“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是直接和农民群众打交道,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充分体现着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作风形象。因此,两级院和全体干警要按照省、市院的要求,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不搞形式主义和花架子,真正沉下身子,深入农村,走进农户,认真倾听和收集农民群众反映的诉求和意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忧解难,自觉服务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在工作中严格做到“十不准”,即:不准收受农村基层组织和个人馈赠的钱物和土特产;不准参与、干涉、包办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准干扰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准搞层层陪同和迎来送往;不准接受乡村干部吃请,在农民家吃饭要付钱;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惠农、扶贫资金使用、分配等事项;不准在农村基层组织报销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不准向乡村组织单位拉赞助、摊派费用;不准参加乡村组织的任何考察和旅游活动;不准借服务为名包庇犯罪,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违反“十不准”要求的,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以过硬的工作作风展现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