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设〔2015〕458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其审批的部分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转发给你们,请告知本地企业在申报时执行。同时,将我厅报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范围
2016年1月1日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海洋工程勘察,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工程设计甲级、乙级资质除外)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事项,在通过“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以下简称“企业版”)申报的同时,附件材料实行电子化网上报送。
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延续事项,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要求申报材料。
二、报送的书面材料
(一)通过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3份);
(二)业绩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三、附件材料电子化范围
附件材料电子化主要是指将资质申请材料中的附件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进行报送。主要包括:
(一)企业类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扫描件;
2、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3、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
(二)注册人员材料: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扫描件;
(三)非注册人员材料: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等扫描件。
(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的扫描件。
四、附件材料电子化要求
(一)扫描件大小要求:
电子化图片的大小不能超过500k,通过扫描仪扫描时分辨率建议设置为100dpi~200dpi。
(二)扫描件上报要求:
1、所有证明文件,均需原件扫描,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文件中所有信息必须清晰辨识,包括文字、照片、印章、签字和数字等;
3、如需提供多页证明文件,应按页码顺序。
五、有关要求
(一)各勘察设计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的电子化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通过系统进行资质无纸化申报的企业,在递交申请材料时,需携带所有电子化附件材料的原件到初审部门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核验原件,通过核验的附件材料,企业再次申报资质时,不再核验原件。
(三)各勘察设计企业电子化网上传送的软件仍用各单位已有的“企业版”,具体操作可参阅“企业版”中《资质扫描件上传说明》。软件咨询服务电话:010-88018260-814,88018812,88018268,88019251。
六、其他事项
我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仍按原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各勘察设计企业可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的报送要求,做好电子化申报的准备工作,我厅实行电子化申报的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
2.业绩证明材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2
业绩证明材料
一、企业业绩需核查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
2、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一式二份)
二、个人业绩需核查以下材料:
1、有本人签字勘察报告或主要设计图纸(平立剖图或工艺图)(加盖出图章及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还)
2、项目完成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项目完成单位公章);
3、项目完成单位以文件形式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
4、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立项、初步设计审批等)的复印件。
说明:所有要求的复印件均需逐页加盖报送单位的公章,材料份数除注明外均为一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