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院“五项”措施提升案件受理质量

24.06.2015  16:09

        为确保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甘州区院充分发挥案管职能,对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采取“五项”机制,严把案件受理关口,避免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瑕疵”案件进入公诉环节,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取得了良好的受案效果。
        一是对于取保直诉案件,建立书面审与询问审查相结合。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取保候审案件,案管部门不仅对案件管辖权、强制措施、卷宗材料、涉案款物等内容进行书面审查,还当面与侦查人员沟通有关案情,当场向取保的嫌疑人落实到案情况和了解有关情况,在确定现有证据是否已经达到起诉标准后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对于证据明显存在瑕疵的审查起诉案件,则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后再行移送。
        二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层级审查把关。案管部门为把“瑕疵案件”有效消灭在源头环节,成立以部门业务骨干为成员的受案审查小组。案件受理员经过审查后,对可能存在认识不一的案件则交由该组办案经验丰富的成员进一步审查,必要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或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然后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要求补充完善后再行移送。
        三是对于存疑不捕案件,建立不捕案件跟踪。案管部门为做好存疑不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受理工作,对该类案件建立专门台帐,定期了解不捕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并待移送审查起诉时严格查看公安机关是否根据侦监部门发出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补充证据材料,如果所列事项已经查清或作出相应说明,案管部门才予受理。
        四是对于退查重报案件,建立瑕疵案件监督。对于案件证据存在瑕疵而退查的案件,案管部门在受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对卷宗材料的规范、齐备作全面细致审查,还要严格按照公诉部门随案发出的《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详细查看公安机关是否查清,必要时向公诉承办人进一步核实,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按时保质做好侦查补证工作,根据查实的情况决定受理与否,切实把好退查重报案件的受理关。
        五是对于受案中的问题,建立检警定期沟通。为避免公安侦查人员与案管部门在受案问题上发生歧义,促进侦查机关提升办案质量,案管部门对移送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避免因理解认识和掌握标准不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同时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月检警两家定期碰头,就案件受理时应当具备的证据标准进一步细化,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沟通整改,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