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山丹县法院:严厉打击妨害公务犯罪 维护司法秩序
原标题:山丹法院:严厉打击妨害公务犯罪维护司法秩序
中国甘肃网7月1日讯 据甘肃张掖网报道(通讯员 黄聚国)针对近年来妨害公务,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公务人员人身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的状况,为打击此类犯罪,保障国家公务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更好地教育群众,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法治山丹建设,山丹法院认真抓好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就案讲法,不断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就对一起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的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宣判。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刑期拘役八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与同向行驶的由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黄某随即报警。交警处警中,因刘某涉嫌酒驾,拒不配合现场酒精测试,遂将刘某带至县医院抽血检测。在医院抽血检查时刘某仍拒不配合,并辱骂、殴打民警。经鉴定,刘某驾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4毫克/100毫升。依照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酒驾,血液酒精含量为224毫克/100毫升,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在民警处警时,辱骂、殴打民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了民警的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而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为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所以对于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从而为国家公务人员、政法干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