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法制网记者 蔡长春
为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管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两个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在国有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是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化,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客观上需要建立一支专门的法治工作队伍,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开展各项工作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切实提高决策管理法治化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对推行两公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两公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有3万1千多名公职律师,7千多名公司律师。随着两公律师队伍初具规模,作用逐步发挥,有必要根据两办《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予以规范。为此,司法部制定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问:两个办法对两公律师的人员范围、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两个办法规定的公职律师,主要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司律师主要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同时,两个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设立公职律师;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任职条件方面,两个办法规定,申请颁发两公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是具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身份,或者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是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是品行良好;六是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考虑到申请颁发两公律师证书的人员已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两个办法没有规定这些人员必须参加实习,但明确规定了探索实施两公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在申请程序方面,基于层级对应、均衡负担、方便工作的考虑,两个办法规定,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和中央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以及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和省属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初审后,再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向申请人颁发两公律师证书。
问:两公律师主要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两公律师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二是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三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两公律师有以下义务:一是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二是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此外,两个办法还规定,两公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问: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两公律师和社会律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执业范围各有侧重、优势互补。两公律师熟悉本单位、本企业、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能够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本单位法律风险。由于两公律师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能够与社会律师实现功能互补。同时,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转换,有利于畅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法律服务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
问:两公律师主要有哪些职能作用?
答:两公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使命,对于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参与制度建设。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进行合法性审查,有利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制度有效实施。二是参与决策论证。两公律师参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利于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依法决策。三是处理法律事务。两公律师参与合作项目洽谈、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等活动,起草、修改、审核重要法律文书,办理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等各类法律事务,有利于有效解决各种争议,依法维护所在单位权益。四是化解矛盾纠纷。两公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利于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开展普法宣传。两公律师以专业身份解读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培训,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问:为充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两个办法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为切实发挥两公律师的职能作用,两个办法规定了以下三方面保障措施:一是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两公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要文件、处理重要法律事项时,应当安排两公律师参加,听取其法律意见。因未听取或者未采纳两公律师的法律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二是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两公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两公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三是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可以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两公律师,以促进两公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
问: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两个办法?
答:贯彻落实两个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切实把两个办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一是组织有关方面认真学习两个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申请程序、主要职责和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切实把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充分运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推行两公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有利于两公律师开展工作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指导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人员遴选、年度考核、培养使用、表彰激励、履职保障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四是加快发展两公律师队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国有企业尽快设立两公律师,实现两公律师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广覆盖。五是加强与律师协会、两公律师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保障两公律师执业,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升两公律师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两公律师作用。六是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两个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法制网北京1月7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