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永登一宾馆施工窗户坠落 砸伤楼下火锅店顾客
原标题:楼上施工窗户坠落 砸伤楼下火锅店顾客
伤者状告四方索赔13.9万元 一审判决装修工和工程承包人担责,被告不服上诉
中国甘肃网8月28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在火锅店外排队等号,不料楼上正在装修的宾馆窗户突然坠落致顾客黄先生受伤。接受治疗出院后,黄先生遂将与涉案窗户有关的人员及火锅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要各类赔偿13.9万元。8月26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法院一审宣判装修工黄某忠担责50%、装修承包人赵某祥担责30%后,二人均表示不服,已向该院提起上诉。
2012年11月22日下午6时30分,黄先生受朋友之邀到永登县中川镇商贸一条街湘鸭村鱼府火锅店吃饭。恰逢晚饭时间,店里已无空位,于是二人便排队等候。过了一会儿,黄先生感觉店内空气比较闷,就和朋友出去透气。在店门口,黄先生正打着电话时,三楼正在装修的叁叁宾馆的窗户突然坠落,恰好砸在了黄先生的左肩上。闻声而至的湘鸭村鱼府火锅店服务员赶紧打电话给老板,并将其送到了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治疗。经诊断,黄先生为锁骨骨折。因黄先生坚持认为,当时窗户是被正在装修的黄某忠推落下来致其受伤,所以在其住院12天所产生的医疗费3.2万元,先由黄某忠支付。后经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先生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出院后,黄先生因其赔偿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遂于2013年9月23日,将装修工黄某忠、湘鸭村鱼府火锅店老板王某元、叄叁宾馆业主苗某林作为被告,把叄叁宾馆房屋装修的承包人赵某祥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3.9万元。
永登法院一审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在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黄先生合理的支出费用及因此而依法应得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其实际应获赔偿13.7万元,其中:苗某林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在进行装修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第三人赵某祥没有相应资质,而将该装修业务发包给赵某祥,其自身具有过错,应担责20%,即赔偿2.7万元;第三人赵某祥承包装修业务后,明知一楼是正常人行通道且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但其疏忽大意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黄先生受伤,且又在装潢期间,其自身也是房屋实际管理使用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承担30%,即赔偿4.1万元;黄某忠作为装修的具体施工人员,应当对自己的装修环境、安全情况进行了解,但其疏忽大意关窗时窗户脱落致黄先生受伤,存在重大过失,担责50%,及赔偿6.8万元,除去先前已经支付的3.2万元,再承担3.9万元;黄先生的受伤与王某元并无因果关系,故其不担责。
宣判后,黄某忠、赵某祥均表示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