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23.05.2016 11:25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5月21日下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甘肃省委、省人大、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甘肃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暂新台阶,必将为甘肃省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随着甘肃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安全生产领域许多新的特点和问题逐步凸现和暴露出来。而现行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近十年,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许多条款与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一致,同时,一些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予以固化。因此有必要根据新安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和当前安全生产实际,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解决条例的滞后性和不同步性,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基于此,甘肃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在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后,就要求甘肃省安监局立即着手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启动《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工作。甘肃省安监局高度重视,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郭鹤立任组长的条例起草小组,坚持“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深入基层和企业实地调研、了解需求,组织法律和安全生产专家评估论证,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等措施,认真撰写条例草案,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在此过程中,甘肃省人大相关专委会、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全程参与、细致指导,有力推动了条例修订进程。
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八十二条,对甘肃省安全生产工作分别从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 明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强调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突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作出总体规范。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大治理力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其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制度。对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物业管理以及学校、幼儿园规定了安全保障措施。对安全设施设备、危险作业和预防粉尘爆炸事故规定了具体防范措施。 三是对构成重大威胁的行业领域作出特别规定。 甘肃是矿产资源和石化工业大省,煤矿、非煤矿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城市地下经营等行业领域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条例专门设4节,对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规定了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17种情形和应当立即关闭的9种情形;规定了新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不得予以项目核准的8种情形和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20种情形以及应当立即关闭的6种情形;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划布局、安全系统的配置、实施动火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等作出了安全保障规定。同时对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场所安全要求、安全设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规定了物业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目前,居民小区事故多发,但却难以找到事故的防范部门和责任主体,成为安全生产的一个死角。本着立法解决问题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补了一个安全生产管理的空白。 五是完善安全监管措施,细化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针对近年来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薄弱环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的案件移送、投诉举报、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发布、尾矿库闭库管理、专家库管理和规划保障、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作出了相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预案编制要求,细化了有关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确立了事故责任划分、费用承担的原则。 六是严格法律责任。 细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责任的处罚。规定对重伤事故的罚款额度,对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项规定填补了对安全生产重伤事故无处罚依据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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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3.05.2016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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