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车震乱性”,免职严重警告够吗?
官员“车震乱性”,免职严重警告够吗?
背景 :官员“车震门”接连不断。珠海的温先生发现妻子偷情的证据后在网上发帖,曝光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培训科科长陈某与其妻“车震”四年。而衡阳市纪委官网通报,“车震”一事调查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市政府研究室主任黄健骅、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李佳免去现任职务,并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华商报发表朱昌俊的观点: 大量的案例证明,除却个别的官员桃色新闻确系因“敲诈勒索”而被伪造之外,倒在私生活上的官员,往往都并非止于作风问题。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的曝光,首先就是因为牵涉到私生活作风问题,才引发舆论的关注和纪检部门的介入,最终才“拔出萝卜带出泥”。官员桃色新闻的频现,至少蕴含两层信号。一是,当前的权力约束并未能彻底挤干权色交易的空间,官员依然拥有某种身份优势来赢取“美色”;二是,当民众将官员的私生活视为反腐手段,甚至不择手段,予以夸大甚至伪造,以求引发关注,其指向的民间反腐渠道与空间的逼仄仍有待改善。如此,才能真正告别桃色化反腐的“捷径”,回归公民监督与举报的正道。
小蒋随想 :有生活作风问题的干部,不能说百分之百是腐败分子,但“凡贪多色”已是一条定律。尤其是,我们看到贪腐近3亿元的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从1988年起就开始了与11名女性的“乱搞史”、落马后家中搜出过亿财产的天津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早年也曾嫖娼,面对这样的案例,人们难免会想:如果早点重视干部的“情色问题”并且限制使用,而不是任他们“边道德与权力出轨边升迁”,这些人还能成长为“鲸吞”黑金的地方一霸吗?对于“问题干部”固然不能一棍子打死,但道德异化的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免职并非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就够了吗?
贪官“赃款行善”能否成为“免罪牌”?
背景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因受贿、非法持有枪支罪,去年年底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不过,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李亚鹤以黄志光儿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一审法院未认定是受贿。对此,检察院进行了抗诉。近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100万系受贿,黄志光被加刑一年。
新京报发表观点: 依现行法律的规定,贪污、受贿罪之成立,其贪污受贿的赃款最终由谁支配使用了,作什么用场了,都不影响其定性。若官员真要通过捐赠支持教育、慈善等公益事业,就应当拿自己的合法财产去捐献。贪官无论是出于为自己获取功德或为避邪的考虑向寺庙进行捐献,抑或在案情败露时为逃避惩处,将赃款捐赠给学校等公益单位,都改变不了贪污、受贿的性质,至多在量刑时给予一些考虑。为避免黄志光案一审时对其捐赠给寺庙的款项不予认定之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使黄志光案二审的裁判不只具体个案的意义,建议最高司法机关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或者将黄志光案作为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下发各级法院,令其参照执行;或者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类似处理赃款的情形一律认定为贪污或受贿,维护国家法治执行标准的统一,也真正体现国家对惩治腐败的零容忍。
小蒋随想 :用赃款做“善事”,在某种程度上,和“洗钱”是一个道理。不能因为“伪善”和“特殊渠道”,就认可赃款能够被“漂白”。进一步看,贪官把赃款捐给寺庙、学校、慈善机构,根本目的还是希望“保佑”自身龌龊不败露、让自己的孩子被“特招”上名校、为自己沽名钓誉,赃款还是为贪官服务。正因如此,所谓的“好贪官”本身就是伪命题。在司法与审判层面,不能据此作为减刑甚至免罪的理由。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贪官被轻判甚至“提钱出狱”,往往又涉及新的权钱腐败。或者说,某些执法者是在“执法犯法”,对明显不符合减刑与出狱条件的贪官予以“放行”。在建议“两高”对“赃款行善”做出统一的司法解释的同时,我们更要警惕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执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