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对纳入管理黑名单企业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
中国兰州网8月6日消息 据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印发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纪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提出了被纳入管理“黑名单”企业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对行为主体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等多个量化标准,体现了从严从实推进依法治安的重要原则。
《规定》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为着眼点,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贯穿了从严从实推进依法治安的内在要求。
《规定》及其后配套措施的实施,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都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在制定依据上,坚持依法依规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都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是使相关要求落地生根的具体举措。
在实践层面,近年来一些地区相继探索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并取得较好成效,在研究制定《规定》过程中,充分借鉴吸收了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实践经验与意见建议,实践基础比较坚实。
同时,在发文主体和日常管理主体的设定上,既注重合法合规又注重工作实效,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为发文主体,旨在发挥其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安全监管总局既具有专业监管职能又具有综合监管职能,作为日常管理主体,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便于保障工作效能。
二是在惩戒方式上,注重严格依法治理与强化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双管齐下”。法律是国家意志力的体现,是强制执行的制度规范,在《规定》纳入“黑名单”的五类情形中,其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是对不诚信行为有效惩戒的机制,是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诚信,从本质上属于道德和信仰范畴,在行为上表现为遵守制度规范的自觉性。
对于企业安全不诚信行为,既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加以规范,《规定》要求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通过向全社会公告和公开曝光,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失“面子”,有效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打造更有利的安全生产社会环境。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