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重大行政决策须听公众意见
01.06.2017 09:15
本文来源: 人民网
本报合肥5月31日电 (记者孙振)安徽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近日出台,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结果应用、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要求。
程序规定明确,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向省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未附说明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不提交省政府讨论或制发文件。听取意见应全面、客观,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告知公众参与人。
根据规定,省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会议。列席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省政府决策参考。重大行政决策经省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向社会公布,同步解读。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本文来源: 人民网
01.06.2017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