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
为了有效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我市日前下发了《兰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生产单位将面临处罚,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最重将被免职。《办法》共4章16条。这是记者9月1日从市安委办获悉的。
《办法》细化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是本辖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属地监管组织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
根据该《办法》,今后,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罚款、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处罚;对需要予以关闭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对国有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非国有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属地管理责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免职等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免职等处理;对情节较重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