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婺城法院一庭长被爆殴打当事人
据新华网消息针对有媒体报道“浙江金华婺城区法院庭长胡某不堪言语刺激殴打案件当事人”一事,婺城区人民法院28日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已对当事人不理智行为作了严厉批评和教育,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婺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事件经过,2015年5月11日下午5时许,徐某通过法院保安打电话给胡某,要求予以接待。去年,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审理期间,胡某已接待徐某十余次,因徐不是该案当事人,且二审已维持原判,即表示不方便接待。徐某在电话中称“如果不接待,就到你胡某家里去。”
因担心家人受到惊扰,胡某又在办公室里接待了徐某。接待持续约半个小时,期间徐某以语言威胁胡某,胡某仍予以接待。下班铃声响后,胡某要去学校接女儿回家,并告知徐某明天可以再约谈,徐某仍缠着不让走,并称:“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
胡某一听到这句话,想到因工作其家人、孩子都受到安全威胁,情绪一时冲动,在走廊里抱腿把徐某掀倒在地,二人自始至终没有发生相互殴打行为。
事件发生后,徐某以法官打人报警,胡某也以徐某威胁其家人安全、限制人身自由报警。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并案处理,目前正在处理中。
据悉,2014年7月1日受理原告施荣昌为与被告施伟平、王秀玉、杜月元、第三人何建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4〕金婺商初字第1321号),2014年8月14日、26日二次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第三人与被告施伟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协议,将金华市泰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90%股权以6000万元价款转让,施伟平收到转让款后不予办理股权转移手续。2014年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将涉案股权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并承担违约金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婺城区法院28日通过官方微博表示,事件发生后党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随后,院党组对胡某的不理智行为作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并责成胡某作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