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启动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5.11.2016 14:04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国家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从11月3日开始,分别赴齐齐哈尔、牡丹江、伊春、鹤岗、绥化市等5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督察主要针对上述市地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并下沉一级至部分县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具体督察市地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市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县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督察组将重点督察《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重点督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重点检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意见整改情况;重点了解地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督察进驻时间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天左右。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走访问询、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等方式开展。督察期间,督察组将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开督察有关安排和联系方式,督察期间受理群众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进驻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将撰写督察报告,并报黑龙江省政府审定,然后向市地党委和政府进行反馈。有关情况将通过省级和本地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开。督察结果将移交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督察反馈后,被督查市地党委和政府应制订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对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应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15.11.2016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