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对记满12分及以上驾驶人开展“大清违”行动的通告

27.07.2015  14:10

(2015年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全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重点驾驶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有患必除、除患务尽”和“严执法、重实效”,从源头上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证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时开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其以上驾驶人的“大清违”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经常关注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记分情况,也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在机动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严禁驾驶机动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警在路面执法执勤、服务窗口办理业务、事故处理过程中和在其他依法执行职务情形时,发现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采取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措施。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依法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四、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驾驶人,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考试合格的,驾驶证所记分值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五、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