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15个试点县(市)“多规合一”编制工作的通知

25.08.2014  18:36

 

甘城试点〔2014〕4号   甘肃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15个试点县(市) “多规合一”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2号)要求,现就有序开展“多规合一”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多规合一”试点的意义 (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2013年年末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立法工作,形成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规划体系。城市规划要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的规划,可以在县(市)探索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县(市)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二)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4〕51号)精神,要求在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主体、技术标准、编制办法不同,各部门规划目标的差异,各规划中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内容技术标准不协调、表述方式不一致、规划期限不统一,引起城市空间资源配置和功能布局的问题,通过统筹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从规划内容、信息平台、协调机制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理顺相关规划的关系,实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更好地形成人口、产业、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城市空间格局,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提高政府科学决策能力。 (三)开展县(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战略部署,探索完善县(市)规划体系,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统筹协调县(市)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县(市)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认真研究“多规合一”编制的内容 (一)“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是一项以城乡统筹总体规划为支撑,“多规合一”有机融合、相互支持、互相补充的城乡规划平台。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通过“多规合一”加强城镇总体规划在城镇功能、环境生态、产业布局上的引导和空间管控作用,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指标供应的约束作用,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乡开发建设中的法定地位,以生态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平台上得到落实。从而实现在“多规合一”的“一张图”上科学统筹基本环境生态、城乡建设用地、产业区块范围等规划控制线,实现发展目标、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增长边界、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的统一。通过“多规合一”实现一个县(市)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一个信息平台,一个协调管理机制,科学管控,统筹城乡空间资源。 (二)为了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目前省建设厅正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并以省内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力量为依托,以构建科学全市县域空间规划为目标,开展“多规合一”编制的资料收集和前期调研工作,通过研究省情并借鉴外省经验成果,将在年内完成并印发我省以城乡统筹总体规划为支撑的规划编制方法、技术标准、规划信息平台联动数据标准、规划协调管理机制的“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规划编制标准体系,用于指导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有序开展“多规合一”的编制和审查批复工作。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各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的工作,按照城乡一体、全域控制、部门协作的要求,认真做好现有涉及“多规合一”相关规划的梳理准备工作,研究现有各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和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多规合一”试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规划编制单位的资料收集及调研工作。 三、合理安排“多规合一”编制进度 (一)制定并印发试点工作方案。2014年底前。省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省内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同步开展部分县(市)“多规合一”编制工作和以城乡统筹总体规划为支撑的“多规合一”的工作方案和规划编制标准体系的建立工作,保障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多规合一”编制工作有序开展。 (二)全面开展“多规合一”成果编制。2014年至2016年,省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指导所有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镇有序开展城乡统筹总体规划为支撑的“多规合一”的编制。 (三)完成“多规合一”成果审批。2016年上半年,组织完成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镇的城乡统筹总体规划暨“多规合一”规划编制成果的专家评审和审批。 (四)全面总结“多规合一”工作。2016年开展城乡统筹总体规划暨“多规合一”规划试点工作的总结,省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县(市)城乡统筹总体规划暨“多规合一”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在全省推广。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县(市)规划编制的指导和协调,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各市、州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协调,做好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多规合一”编制。各市、州请于8月30日前将市(州)、县(市)两级的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和联系方式报送省建设厅规划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制定以城乡统筹总体规划为支撑的“多规合一”的编制标准体系和工作方案,指导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开展“多规合一”编制,组织 “多规合一”规划编制成果审查;省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镇开展“多规合一”的编制,审核“多规合一”规划编制成果;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多规合一”编制和报审。 (三)报备规划编制单位。“多规合一”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正在规划编制标准体系的制定和规划编制成果的确定,需要在试点工作的全过程中不断的探索与创新,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应委托省内外具备甲级规划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多规合一”编制工作,正式委托前应向省建设厅报备拟选择的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再予以委托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四)分阶段推进试点工作。按照部分县(市)先行先试的工作布置和同步完成“多规合一”编制标准体系建立的任务,经研究决定,从8月开始,在省建设厅及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协调下,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先行对敦煌市、高台县、静宁县、康县、永昌县5个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同步开展“多规合一”的编制标准体系、工作方案制定和“多规合一”编制,规划编制的委托由5个县(市)与上述两个单位协商办理;11月开始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多规合一”编制。其中,新型城镇化试点县(市)“多规合一”的编制范围应包括其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全部建制镇。30个新型城镇化试点镇的“多规合一”单独编制。 (五)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突出特色和重点,切实提高编制质量和水平,提高规划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为了确保“多规合一”编制工作顺利实施,今年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已下达了各试点县(市)的补助经费,各试点县(市)应将“多规合一”编制所需编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联 系 人:李宏亮 联系电话:0931-460975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甘肃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