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将提高城镇居民医保门诊 规范异地就医支付

13.03.2015  09:07

  甘肃新闻网兰州3月13日电 据兰州晚报报道:3月1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4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有效期为两年。调整统一后,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最高可报销174元;长期门诊病种为16种。

  每人每年度统筹报销累计支付额不超过174元

  据了解,2010年,我市出台的《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明确,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治疗,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300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40%,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元;起付标准以下,3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2011年,根据国家和省上要求,参保居民在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今年,我市对城镇居民门诊统筹政策进行了调整,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年度累计封顶线为300元,统筹报销比例为60%。调整后,门诊费用达到10元以上、300元以下,最高可报销290元×60%=174元。

  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按各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的级别等级分别设置:三级甲等医院为14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90%

  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按照《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中,“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的要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含中医专科医院)执行相同报销标准,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65%。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门诊病种为16种

  城镇居民医保长期门诊病种16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非透析阶段),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症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精神分裂症。

  规范异地就医住院统筹费用支付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异地就医住院(除急救、抢救外),需办理相关转外就医申报和审批、审核备案手续。其发生的住院统筹费用由市医保局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市人社局核定正式印发后,区分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予以支付。统一的住院起付标准及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按参保人员入院时间规定标准执行。

  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按照《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市财政局以每人30元的标准筹资,从现有的缴费收入中将资

  金统一上交省财政厅,参加省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市医保只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记者朱浩源)

  原文标题:4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提高 起付标准:每人每次10元最高报销:174元

  原文链接:http://wb.lzbs.com.cn/html/2015-03/13/content_1384368.htm

      甘肃新闻网 【编辑: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