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有关事项的通知
09.10.2015 21:03
本文来源: 发改委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154号)精神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县(市、区)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创建要求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自愿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上报建设申请,各市州限报一个名额。建设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出台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情况,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建设情况;
2.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建设情况,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培育情况;
3.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4.“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近3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情况;
6.《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中附表一、附表二内容。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联合初审后确定向国家推荐名单,初审时对在循环经济发展和项目等方面做的不好的市州、县(市、区)将适当减分。被推荐的城市(县)要按照《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要深入调研,做好前期基础工作;根据各自资源环境特点和循环经济发展基础进行编制,体现创建特色;实事求是,确保数据详实,内容可靠,方案可行。
实施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本次申报具体要求遵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154号),请自行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
四、请各市州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建设申请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根据国家要求,2013年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地区金昌市和通渭县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于2015年10月15日之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经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联系人:牛原野
电话: 0931-4609158
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人:敬彦峰
电话: 0931-8891125
省住建厅城建处联系人:王 燕
电话: 0931-4609730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30日
本文来源: 发改委
09.10.2015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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