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垃圾过程中撞上骑车人顶班出事 单位来赔偿
28.02.2016 12:24
本文来源: 新华
原标题:顶班出事故 为啥单位来赔偿
天水麦积区的孙某是一家工厂保洁员,负责厂区垃圾清扫和清运。去年12月的一天,孙某因为有事找来万某顶班清运垃圾,结果万某在运输垃圾过程中撞上骑车人。昨日,西部商报记者获悉,骑车人将万某和工厂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麦积区法院一审判决7万余元损失由工厂赔偿,这是为啥?
孙某系麦积区某工厂的保洁员,其工作任务是每天负责清扫厂区的垃圾,并驾驶工厂配发的电动三轮车将垃圾清运至指定的垃圾中转站。2015年12月的一天,孙某因家中有事,为不影响工作,孙某找来远亲万某帮忙顶替其工作两天,并将此情况向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汇报,但该负责人未同意。不过孙某没办法还是找来万某顶班。万某顶班次日,在将垃圾运往指定的垃圾中转站时将与其同向骑自行车的林某撞倒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林某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万某、某工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某工厂辩称,肇事电动三轮车系工厂配发给孙某清运垃圾使用,由孙某使用管理,孙某未经工厂同意私自将电动三轮车交给顶班人林某使用,林某的行为并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工厂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找万某顶班前已将该想法告知了工厂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虽未同意,但并未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万某为某工厂打扫并清运垃圾期间,应视为万某与某工厂之间实际建立了临时性的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在万某负责垃圾清运的过程中,应认定万某正在履行垃圾清运任务,在此过程中对林某造成的损害,应由某工厂承担责任。据此,2016年2月4日,法院判决某工厂赔偿林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7万余元。(记者 宋芳科 通讯员 李惠芳)
( 编辑:王生元)本文来源: 新华
28.02.2016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