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胚胎归属案中感知人性温度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家长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结果一审被驳回。9月17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二审迎来大逆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9月19日《京华时报》)
这是一起相当罕见的案例,事件本身不具有可复制性——即将做胚胎移植助孕手术的小夫妻遭遇车祸身亡,从而引发4枚冷冻胚胎归属的官司。然而,这个案件的审判却留给人们两个带有普遍性意义的思考:一是当法律条文存在模糊地带时,法官断案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二是法律如何做到与时俱进?
此案一审和二审的主要分歧在于,受精胚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的遗产?一审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故而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继承法》第三条所列举的“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的确并无胚胎或与胚胎含义相近的项目,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自有其合理之处。但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本案实际,并“考虑到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因此判决这对夫妻的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很难说一审判决就是错误的,但二审判决显然更好。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这样大段的情理分析,在司法判决书中相当少见。诚如一位法律专家所言,二审改判是一个值得点赞的人性化判决。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世间一切事物,就如《继承法》无法穷尽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十全十美、毫无瑕疵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当法律条文不够完善、法官难以按图索骥时,如何断案考验的就是法官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刑事审判中有“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同理,当民事审判遇到“存疑”之处,也应作出相对有利于保护公民私权的判决。具体到这一案例,当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胚胎归属的依据时,人道、良知、伦理纲常、公序良俗就应该摆上法官心中的天平。
然而,这个极具正面价值的判决还不足以解决痛失爱子爱女的4位老人将要面临的问题。他们获得了4枚胚胎和监管权和处置权,但“处置权”并不能任意行使。很显然,4位老人如此在意胚胎归属,皆因它是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寄托着老人们延续香火的心愿。但要把这个心愿变成现实,必须经由人工代孕,而这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这也是一审法院当初作出违背老人意愿判决的理由之一: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而胚胎不能被继承。
有法律专家称部分国家允许人工代孕,而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胚胎携带,这似乎给4位老人指出了一条“明路”。4位失独老人希望延续香火的愿望无疑值得尊重,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如果必须辗转国外付出高昂成本,或偷偷摸摸做违法之事才能实现这个心愿,则无锡中院这一赢得满堂彩的改判对当事人而言,实际意义就大打折扣。
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出现新的事物、新的现象、新的需求时,就应该及时做出调整。现实中,一些父母自己不能生育而又渴望得到一个子女,在现代医学技术可以做到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有条件地允许代孕合法化,这在今天无疑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
文/傩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