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出台国有土地熟化过程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
28.05.2014 20:36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熟化工作有序进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近日,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土地熟化过程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国有土地熟化过程中的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活动进行了统一规范,对土地熟化房屋的征收主体、征收时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其他补助费用的标准等做了具体明确。
《意见》指出,天水市国有土地熟化过程中房屋征收由秦州、麦积两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征收时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限为准。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任意一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依评估价值为标准,征收人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原地或同类地段异地返迁的,不超过1:1的标准,选择低级地段异地安置的,不超过1:1.2的标准。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向征收人付清。
《意见》还对国有土地上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的住户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房屋装潢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同时进行了明确。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 曹旭东供稿)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28.05.2014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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