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甘肃省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两票制”/图
原标题:减中间环节降虚高药价 2018年全省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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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这就是“两票制”。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将全面贯彻落实“两票制”。而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到2018年,要在全省全面推开。此外,还要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日前,甘肃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联合印发《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方案》明确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通过在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政策解读
啥叫“两票制”?
什么是“两票制”呢?“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产品,在产品相关证照审批未完成前允许过渡期增加一票,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者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级公立医院10月1日落实“两票制”
《方案》明确了实施范围及方式。
分级推进:1.全省三级公立医院优先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其过渡期为本方案发布后4至5个月。2.全省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站)、各类专科医院等积极推进“两票制”。过渡期为自本文件发布至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公布,企业重新建立新的配送关系止。3.为保证边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允许药品配送企业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4.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市州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施“两票制”。鼓励二级医疗机构冷链药品执行两票制。
分类实施:1.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不执行两票制,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紧急采购及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2.除上述药品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关于公布2016年甘肃省急救短缺和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的通知》(甘药采发〔2016〕5号)),以及罕见病、特殊疾病等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外,其他药品均全面执行“两票制”。罕见病、特殊疾病、临床用量小的药品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每年底向辖区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逐步形成全省罕见病、特殊疾病用药及临床用量小等药品的目录。
分阶段落实:1.医改试点城市须按照本方案于2017年6月30日前制定实施细则,率先推行“两票制”;其他市州按照全省部署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2.全省三级公立医院须于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贯彻落实“两票制”。3.全省二级公立医疗机构须于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起全面落实“两票制”,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
建立药品配送区域备案制
《方案》明确,我省将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纳入全省“两票制”实施范围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落实供应商提供相关票据的相应责任。新一轮药品中标(阳光挂网)结果公布,中标企业要按照“两票制”要求建立新的配送关系,完善供应覆盖区域,分级分类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阳光采购)中成药中标(议价)结果执行“两票制”。
建立药品配送区域备案制。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两票制”的相关规定政策,统筹做好“两票制”与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体系的有机结合,对本辖区内不符合“两票制”的制度政策要及时调整。允许市(州)及县(市、区)在原遴选配送企业的基础上,通过“两票制”品种资源的重新整合分配,纳入新的配送企业。通过“两票制”自动淘汰部分已遴选配送企业。
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
“两票制”推行中将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一是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是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索要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并对药品购进与销售发票的关联性负责。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是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网上采购、配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企业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份。
四是探索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探索实现药款30天支付
《方案》还明确强化对药品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一是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流通企业配送。鼓励服务信誉好、配送能力强,具备经营和质量控制全程可追溯的网络信息系统的现代化配送企业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延伸配送服务。二是支持建设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三是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破除地方保护,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
此外,还要加强药品采购与医保联动机制建设,通过引入药品支付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由银行提供周转金的形式,实现药款30天支付。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晓芳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