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追逃追赃将成为反腐常态,贪官还能去哪?
国际追逃追赃必须毕竟属于“亡羊补牢”策略,与其事后“追逃”,不如事前“防逃”,把贪官及其赃款阻挡在国门之内,不断扎牢防逃防赃的制度笼子。
作者:庄德水
庄德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推进,当国内反腐之“笼”越扎越紧之后,一些贪官不断感受到反腐压力,倾向于选择“失联”策略,企图“一走了之”,把境外作为自己的“避风港”和“安乐窝”。贪官的外逃,不仅带走巨额经济财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损害政府威信,引发仇官、仇富心理,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直接关系到国内反腐的政治影响力,关系到中央反腐承诺的兑现程度。正如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树贤所言:“追逃追赃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是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一环。”
如何阻断贪官外逃和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一直是我国反腐败的重点工作。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中央纪委工作报告也指出,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强调,今年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追赃力度。这表明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将成为一个反腐常态。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整合不同部门的资源和力量,“组织”则是整合这些不同资源和力量的制度平台。从本质上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属于一种任务型组织,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则属于任务型组织的执行机构。任务型组织的特点在于以问题为导向,以任务为核心,在资源获取、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不同于常规组织,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具有的任务型组织特征,有利于应对具有不确定的腐败风险问题。
作为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包括统一研究反腐败追逃追赃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综合分析外逃案件信息、组织开展重点个案追逃追赃、推动建立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网络等。下一步,还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方式,控制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成立,说明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已正式开启,这既向社会公众传递了国际追逃追赃信心,给社会公众带来了新的反腐希望,也无形中向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施加心理震慑。俗话说,“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开展,无疑给外逃贪官敲响了丧钟,让他们早早落到“要还的”下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和腐败资产追回机制,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受国际反腐体制限制,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仍面临着众多制度壁垒和困境。可以说,在国际规则“他定”的情况下,追逃追赃工作需要我们改变原有的思维模式,用世界视野和国际思维来处理具体问题,并用中国经验和成果来影响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否则,追逃追赃工作将面临更多的“不适应性”。由“不适应性”到“可适应性”,再到“游刃有余”,恰恰是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所要关注和承担的。
截止目前,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并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初步构建了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但细心考察可以发现,与我国签署条约或协议的国家主要集中于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贪官所“向往”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此列的却很少,这不能不令我们感到担忧。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经济成本高、工作量大,而且涉及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衔接和司法合作,时间跨度长。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成立将使追逃追赃工作上升至与查办案件一样重要的反腐地位。
不可否认,国际追逃追赃必须毕竟属于“亡羊补牢”策略,与其事后“追逃”,不如事前“防逃”,把贪官及其赃款阻挡在国门之内,不断扎牢防逃防赃的制度笼子。下一阶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实现国际追逃追赃与国内防逃防贪的统一,形成“不敢逃、不能逃、不易逃”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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