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首次印发《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28.09.2015  16:58

   

近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产性服务业分类》,首次界定了生产性服务业范围。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为指导,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采取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涉及34个中类、135个小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