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放"和"管"都按法治的要求去办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务院审改办负责人吴知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和科技部副部长阴和俊介绍简政放权有关工作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过去有一个说法叫做“一收就死、一放就乱”,这次国务院一揽子修改了很多行政法规,涉及取消调整1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次修改法规在防止一直困扰我们的“一放就乱”这个问题上有哪些考虑?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指出,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就是“放”,会不会“一放就乱”,我个人觉得避免“一放就乱”的最好方式就是用法治的方式来“放”,所以国务院在这几次改革中,始终强调运用法治方式,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具体来讲,不是随便“放”,想“放”就“放”,一些重要改革措施出台之前要经过法律审核,按照法定程序来“放”,对法律关系做相应的一些调整,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做一些调整。现在的改革跟过去,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改革有很大区别,刚才讲的这些审批项目、资格认定许可已经法定化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要动这些权,必须先动法。“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松绑,必须在法律上做出调整。
夏勇表示,修改66部行政法规涉及到的改革是在最近两年提出的,为什么现在修改?一方面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先修改法律,然后才能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另一方面这些行政法规涉及到多项改革措施,需要合并到一块儿研究修改,以避免频繁修法,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避免“一放就乱”。这是第一点。
夏勇强调,更重要的是不仅是只放不管,“一放了之”。这次修改行政法规有一个很大的特点,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既做减法,又做加法,修改行政法规的时候,有针对性的增加了很多监管措施。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增加了日常监管措施。比如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的时候,我们在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同时,增加了关于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和信用约束机制,这是原来没有的。二是有的法规强调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比如在修改印刷业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时,把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的同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增加了查处职责,对擅自从事这些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进行查处,这是原来的条例没有的,这次增加了,体现了加强监管。三是有的法规规定了对不具备条件从事相关活动的还可以进行处罚。比如在修改农业保险条例的时候,取消了对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审批,这个审批没有了,符合条件就可以从事;不符合条件的,你要从事这个事,对保险公司要进行处罚,这是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
总之,按照法定程序“放”,按照法治方式“放”,做加法,规定一些事中事后法律上的监管措施,这么做应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你说的“一放就乱”的情况,从制度上作出了努力,既消除了“放”的法律障碍,又为“管”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措施和条件。只要坚守法治原则,“放”和“管”都按法治的要求去办,应该可以避免“一收就死、一放就乱”这一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问题。这是努力的目标,能不能够达到,实际效果怎么样,欢迎媒体、社会公众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