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16.08.2014  22:27

    【据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这次修改,主要删除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从业资质资格认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在取消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船舶登记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电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船员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等23项审批项目。

    在下放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下放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等7项审批项目。

    在监管措施方面,按照李克强总理“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的要求,通过修改10部行政法规的10个条款,重点强化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原实施部门和承接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手段,增加了事后备案、监督检查和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