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两法官因致涉案车辆报废涉嫌玩忽职守被起诉
中国兰州网2月4日消息 一起因购买客车引发的欠款纠纷被两次发回重审后,又因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等缘由,该案实体至今未作处理,致使涉案车辆报废。因为这起民事案件,法院不仅承担了42万余元的车辆赔偿款,两名曾经参与审理欠款纠纷的法官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起诉。武威中院二审认为两名法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宣告二人无罪。宣判后甘肃省检察院提起抗诉,1月29日,省高院终审裁定,最终维持了该判决。
一起欠款纠纷引发42万余元国家赔偿
段某某在担任原武威市人民法院(现凉州区人民法院)大柳法庭副庭长期间,主办该院于1998年10月20日受理的焦某某诉王某某、王某鸿合伙购买客车欠款纠纷一案时,对原告焦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物未作严格审查,即于1998年10月30日作出(1998)武大柳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按程序签发送达后,于同年11月2日将王某某、王某鸿经营的甘H04132号扬州亚星客车扣押并交给焦某某经营。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上诉于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于1999年11月3日以(1999)武中经终字第124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由冯某某主办,重审期间,王某某、王某鸿以其家庭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扣押涉案车辆并由其经营,冯某某让书记员草拟了(1999)武民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经会签后,将初审期间扣押并由焦某某经营的甘H04132号扬州亚星客车,于2000年10月25日再次扣押后交王某某、王某鸿经营。重审作出的(1999)武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再次上诉,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于2001年5月19日以(2001)武中经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这起因购买客车引发的欠款纠纷被两次发回重审后,又因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种种缘由,致使该案实体至今未作处理。而被扣押车辆,也因没有车辆营运手续,致使车辆停运,直至报废。对于这一结果,王某某等人申请确认原武威市人民法院(1998)武大柳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1999)武民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措施和保全执行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2011年7月7日,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凉州区人民法院赔偿王某某等人损失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23066元。
两名参审法官不构成玩忽职守宣告无罪
随着赔偿判决的认定,曾经参与这起民事案件审理的两名法官段某某、冯某某被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冯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对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段某某、冯某某在实施司法行为时,不存在徇私枉法情形,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某某、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