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特大集资诈骗案落定 7名嫌犯集资诈骗1.37亿元
原标题:非法吸取635人 存款近1.37亿元
嘉市特大集资诈骗案终审宣判 7被告被判10至2年徒刑并处罚金
7月14日庭审现场。王继禄 摄
中国甘肃网11月1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首席记者 董开炜) 记者11月18日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备受嘉峪关市民关注的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特公司)、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盛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近日经嘉峪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尘埃落定。非法吸收635人存款近1.37亿元的王银安、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等7名嫌犯被判10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4年4月,嘉峪关市公安局不断接到市民举报,有一家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经立案调查,警方揭开名为“中特”、“中盛”的两家公司非法集资诈骗的惊人内幕。当年4月中旬,这起特大集资诈骗案的主要嫌疑人王银安及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等另外6名嫌疑人全部归案。
据办案机关查证,中特公司和中盛公司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及中特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均为河南濮阳人王银安。两家公司打着投资项目的旗号,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利用媒体公开进行虚假宣传,招聘业务经理超范围吸纳不特定客户资金,一部分投资至中特公司进行经营运作,一部分资金用于归还高利贷借款。
据办案人员介绍,中盛公司自2012年10月成立至2014年4月8日,在河南、甘肃嘉峪关、酒泉等地共招聘管理人员及业务经理64人,共计非法吸收635人的存款近1.37亿元。
今年7月14日,此案由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中特公司、中盛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近1.37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中特公司、中盛公司法人代表王银安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指挥作用,系主犯,不予从轻判处。两家公司的高管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7月3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中特公司、中盛公司罚金各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银安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50万元;判处赵春莲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30万元;判处刘建璞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20万元;判处孙建录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李保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陈伟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10万元;判处韩洪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春莲等5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0月30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