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院出台“捕诉衔接”工作规定

18.03.2016  17:07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配合衔接,消除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在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存在的分歧,全面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近日,嘉峪关市院印发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明确将重特大刑事、恶性犯罪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适用法律不明确、证据采信及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案件、上级交办和挂牌督办等五大类案件纳入捕诉衔接机制范围,并通过建立完善四项制度机制,加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衔接配合。
      一是建立了共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对于侦监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案件,必要时可会同公诉部门共同介入侦查,并从逮捕、公诉的标准,共同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固证。
      二是建立了共同协商制度。对新罪名案件、疑难案件、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集体讨论时,可主动邀请公诉部门派员参与讨论,公诉部门立足于提起公诉、法庭举证需要,提出补证的意见或建议,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意见分歧,降低捕后不诉、捕后撤案的风险,确保捕后案件顺利起诉。
      三是建立了刑事案件通报机制。侦监部门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相关文书和立案监督、两法衔接、纠正漏捕案件相关信息情况向公诉部门通报;经侦监部门批准逮捕的案件,公诉部门认为需要改变批捕案件事实、定性、拟作捕后不诉、捕后撤回起诉、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等处理的案件,应通报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侦监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追加漏罪、漏犯线索,应及时相互通报审查办理。
      四是建立了侦监、公诉部门业务交流制度。两级院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业务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办案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商定相应的对策,研究解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捕诉衔接工作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全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的无缝衔接,有效避免捕后不起诉、判无罪等情况发生,从而实现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