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杀警越狱案的通报让人迷糊

04.09.2014  18:49

  虽是夜间发生的事,但规定每个警区必须有两名以上干警值班,这样规定的理由就有防止发生对干警行凶的考虑,更利于将意外通报处理,当天夜里只有一名狱警值班吗?若不是,其他警察在干嘛呢?

  作者:刘昌松

   刘昌松 律师

   延寿县9月2日4时40分许,延寿县一看守所发生3名嫌犯杀死当班狱警后逃跑事件。关于此事件的前后报道都只有几百字,但让人越读越糊涂。

  早些时候的报道称,人犯携枪逃跑,新近的消息则称,犯罪嫌疑人逃跑时没有携带枪支。早些消息称,省公安厅发出通缉令,对提供重要线索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一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新的消息称,每抓获一人不是奖励5万元,而是奖励10万元。

  携枪不携枪,涉及脱逃犯对所到之处群众生命安全的威胁程度,事关重大,这样的事未弄清楚也敢向外通报?省公安厅只发出了一个通缉令,到底是奖励5万元还是10万元,那么难搞不清楚?拟或开始时定的是5万元,后来变更为10万元?若是后者,就更纳闷了,开始以为脱逃犯携枪定奖励5万元,后来知道未携枪反奖励10万元了?

  到底是三人一起杀死狱警的,还是某一人杀死后,三人一起出逃的?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好象是三人一起杀死干警的,而三名未决犯,一名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一名犯故意杀人罪,一名已经被判处死刑,如此三名可能都被判处或执行死刑的重刑犯,都关在一个县级看守所,而且会放在一个监室关押,是方便他们串通起来谋害干警吗?法规虽然只是明确规定,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应当分别羁押,但同时也规定,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实践中死刑犯和可能判死刑的重刑犯,一般被认为是应分别羁押的情形,本案更是获得了不这样分别羁押的教训。

  看守所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看守干警应当熟知所分管人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貌主要特征,家庭情况和住址,主要案情,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单位、职业,有无前科等。通过观察、交谈、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等方法,随时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这三名重刑犯能越狱成功,应该不是一时兴起,应该是有所预谋,看守所又是如何掌握他们的情况的?因此,被害民警虽是死于人犯之手,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死于看守所的管理混乱。

  虽是夜间发生的事,但规定每个警区必须有两名以上干警值班,这样规定的理由就有防止发生对干警行凶的考虑,更利于将意外通报处理,当天夜里只有一名狱警值班吗?若不是,其他警察在干嘛呢?

  看守所监区大门、监房上的巡逻道、岗楼都设置了武警哨位,三重把关,还有几道门禁,三名人犯又是如何逃走的?

  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人犯按规定必须戴械具,就是担心其死刑已成定局,防止其基于“反正一死,拼命一搏,拼出生路”的心理而发生暴力脱逃,可为什么那名死刑犯未戴械具?

  三人逃走时都穿着警服,一人着警服外衣,一人穿短袖夏装,一人穿长袖秋装。其中,王大民着深蓝色警用长袖,下身深色警裤;高玉伦着浅蓝色警用长袖,蓝色警裤;李海伟着浅蓝色半袖,下裤未描述。记者还了解到,当时三人分别身着的警服有可能是来自一套警服,是外套、衬衫、长袖的三件套。似乎在暗示是从被杀人干警身上扒下来的,可两条警裤无法解释,被杀干警也不可能同时穿着警用长袖和警用短袖,更不可能戴三套警察标识,难道是冲进干警的住处获得?或者平时已有准备?

  开始通报携枪逃跑,后来通报未携枪,到底是怎么回事,是枪支找到了,还是害怕群众紧张……

  据看守所一名哨兵介绍,4时40分许,一名身着警服的人从看守所内走出,由于行动怪异,哨兵提高了警惕,一直对此人的举动进行监视。随后又有两名身着长袖警服和半袖警服的人从看守所内走出。哨兵感到奇怪,便大声询问三人去向。三人没有理会哨兵的询问,而是加快了脚步,往林地方向走去。哨兵见状,鸣枪示警,听到枪声,三人急忙向看守所西北方向窜逃。既然已经询问、鸣枪示警、反发现逃窜,情况已经十分明了,按规定互种情形下可以开枪射击,那么哨兵是开枪射击了没有击中,还是根本没有射击?

  前后短短几百字的报道,让人越看越糊涂。昨天看到报道说,已抓捕了两名人犯,余下一名也正在组织抓捕,今早的报道又说,这个消息不实,三名人犯均在逃。9月3日新京报从延寿县宣传部获悉,后者应是准确的。哎,我们的警情通报和事件的新闻报道真的应该是这样的吗?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16_1087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