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实践“依法治国”七看点(三)“司法网拍”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编者按:
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上树起一座新的里程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
人民网记者近期走访了上海、广东、四川、浙江、湖南几个省市,从立法监督、行政执法、司法改革等几个方面多个角度进一步了解各地依法治国实践的情况,发现各地创新经验,探讨依法治国在地方实践中需要攻克的难关。
第三篇 “司法网拍”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执行难,是一直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尤以执行司法拍卖遇到困难和问题为突出。近年来各地纷纷尝试司法拍卖的改革,人民网记者在走访各地司法拍卖改革时发现,借助互联网开展司法拍卖已在全国多地普及开来。网上拍卖不仅扩大了竞拍范围,还进一步实现了司法的公开和透明,减少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那一年,司法拍卖改革奏响前奏曲
2010年1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被告人黄松有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黄松有,最高法院原副院长,是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将他拉下水的是一起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拍卖案,受这起司法拍卖案牵连落马的还有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这两位管理执行的法官落马揭开了司法拍卖问题的冰山一角。
司法拍卖处在权利兑现、利益交割环节,是各方利益竞相追逐、各种“潜规则”滋生的领域。一些地方法院在拍卖工作中存在着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直接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有数据显示,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
就在黄松有获刑的同一年,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距同是规范司法拍卖活动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仅过去了一年。这两个标题几乎相同的规定出台间隔如此紧密,足见最高法院对司法拍卖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期望改革和规范的迫切程度。
相比前一个《规定》,2010年的《规定》中两项比较抢眼内容是:“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规定于2012年1月1日实施,由此吹起了各地法院网上司法拍卖的号角。
那一年,网上司法拍卖试水
2012年可以看作是网上商城司法拍卖元年,最先勇于吃螃蟹的是浙江宁波的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这一年6月,两家法院同时在淘宝网上开通了网络拍卖专用账户,北仑法院拍卖的是一辆宝马730轿车,鄞州法院推出了一辆三菱欧蓝德汽车。从展示到正式起拍,这两件拍品在网上“晒”了13天。晒的内容包括评估报告、拍卖物存放地点、特写照片、详细文字介绍,以及开拍时间、起拍价和保证金等内容。
与以往的司法拍卖不同的是,这次网上拍卖“围观”人数众多,鄞州法院拍卖的三菱欧蓝德,从产品上架至拍卖结束,就有88000人通过互联网“围观”,这在传统拍卖中是无法实现的。网上拍卖打破了地域限制,竞拍者可以在任意的地方上网竞价。北仑法院拍卖的宝马730,最后被远在吉林辽源的竞拍者拍下。这两场拍卖的最终结果是“皆大欢喜”三菱欧蓝德最终以6.7万元被买家拍走,成交价高出起拍价(5万元)34%。宝马730轿车则经过53次竞价,最后以33.09万元成交。高出起拍价(19.99万元)65.5%。由于没有拍卖公司的参与,拍卖未收取任何佣金。如按最高法院此前规定,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拍卖机构可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5%佣金。
这次网拍区别于传统拍卖的一个亮点还在于遵循了为竞买人保密的原则。今年轰动一时的四川刘汉、刘维涉黑案的相关报道中,很多人对“他们扬言,举一次牌挨一刀,举两次牌挨一枪!”这一段话印象深刻,这是刘维手下威胁竞买人退出竞拍的一个桥段。网络拍卖为竞拍人保密,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可能出现的竞拍人遭受非法势力的威胁、恐吓的情况发生。
这一年 网上司法拍卖全面启航
在北仑法院和鄞州法院试水之后,浙江省各级法院全面推行了网上司法拍卖。至2014年9月,浙江省共有86家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注册网店,103家法院先后进行了网拍。司法拍卖平台上显示已有全国21个省市547家法院入驻,除浙江外福建、河南、江苏等省各级法院几乎都注册了网上拍卖的账号。
打开司法拍卖平台(http://sf.taobao.com ),可以看到竞拍流程从阅读公告、联系法院、交保证金、出价竞拍、竞拍成功到线下提货,共六个步骤。就在页面右侧显著位置上,几个关键词把网上司法拍卖的优势突出展现出来“零佣金、隐私保护、随时随地。”在这个平台上拍卖的标的物有九大类,从房产、机动车到土地、林权、股权等应有尽有。
记者在司法拍卖平台上看到,一套杭州位于萧山区的160平米的商品房,于10月28日晚22时拍卖成交。这套房产是由杭州萧山区法院推出拍卖的,起拍价143万,最后以200.5万元成交。有102次竞价,本场竞拍28次延时,从27日13时一直持续到28日11时。无论是竞拍的次数、参与人数、还是竞拍的时间都是传统拍卖无法企及的。仅萧山法院在28日当天成交的房产就有13套。而整个司法拍卖平台上10月30日全国各地法院拍卖的房产有221套。
为了吸引更多人参与司法拍卖。已有地方法院引入了“按揭”付款的做法。如浙江余杭法院联手中国银行推出了“拍卖按揭”,竞拍余杭法院司法拍卖的房产,竞拍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也就是说,买家在拍卖时仅需支付首付到法院,剩余款项可以按揭贷款的形式去银行还款。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买家一次性支付房产拍卖价款的压力,
各地网拍在探索中前行
与浙江等21省市法院利用网上商城平台开展司法拍卖不同的是,各地也都在尝试其他形式的网上司法拍卖改革。如广州中级法院委托第三方建立了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广州涉诉资产进场交易公共频道),这个平台主办方是广州交易所,竞卖人在这里竞拍还需缴纳佣金。
委托第三方建立网上拍卖平台还有重庆, 2011年,重庆高院指导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建立了诉讼资产拍卖网,开始实行网络交易。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公司通过交易所网络平台和联交所共同完成拍卖任务。2012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推广了重庆模式,诉讼资产拍卖网升级为“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主办单位也变成了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目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拍品来自全国各地法院,包括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注册的地方法院也有拍品在这个平台上拍卖。
而广西法院的尝试走了另外一条路子,广西法院在全省选择38家标准化拍卖场所,现场和网络同步进行拍卖。包括现场与网上联拍、网上直播、远程监督等。这些举措,与网上摇号、现场摇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协拍机构参与招商、竞买人网上报名参与等,共同构成了司法拍卖改革的“广西模式”。实际上广西模式还是传统的现场拍卖,在保留了传统的拍卖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参与通道。
各地虽然网上拍卖的形式有所差别,但都寄望于网络拍卖带来阳光和透明,避免暗箱操作的腐败滋生。
无论是在已有网上商城平台上拍卖还是自建网上拍卖平台,各地法院都面临着如何使各个平台顺利对接,如何打破区域化限制,如何确立第三方参与的地位等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
网上司法拍卖的争议
在网上司法拍卖实践中也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有待解决,目前,很多省份司法拍卖几乎100%上网,如果网拍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形式,则有可能限制了那些不上网的人群,不熟悉网上操作的群体,如中老年群体等。
一些基层法院也反映网络司法拍卖对司法评估机构的要求会大大提高。因为以往评估报告的撰写只注重标的物的权属问题,对标的物本身的描述并不详细,图片资料也不够丰富。而网上展示标的物的方式除了文字和图片为主,有些还会附上视频。这对传统评估方式也是一种挑战,如果评估报告过于简单和专业,竞买人很难从报告中获取对标的物的全面信息。
对于司法网上拍卖中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如何救济的问题,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网拍最大的争议来自拍卖行业的质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拍卖机构认为,法院在网上商城推出司法拍卖活动的做法“不合法”,认为网上商城没有拍卖资质,也没有拍卖师主持拍卖,参与司法拍卖活动涉嫌拍卖主体、程序违法,一旦推开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管理室主任赵晋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络司法拍卖优势明显,社会认可度很高,也顺应了法院工作信息化的要求,应当是司法拍卖的发展方向,是大势所趋。目前最高法院正在组织调研,将会出台进一步规范网上拍卖的司法解释。
赵主任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有权自行组织拍卖,因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司法拍卖的救济的问题,他表示与司法拍卖性质的认识有关。目前国内对司法拍卖的性质尽管还存在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司法拍卖作为法院的一种执行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如果拍卖行为违法,当事人应当有权通过异议复议程序救济。
赵主任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强制执行法。司法拍卖是强制执行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很多国家执行法中都有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定。可以预见,在我国出台的强制执行法中,也会对司法拍卖有更明确系统的规定。
记者在各地采访中了解到,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为了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各地法院积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目的是要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开、透明,以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