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出台司法鉴定严格准入严格监管实施意见
本网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精神,甘肃省司法厅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是在充分结合甘肃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广泛征求法学专家、法律顾问、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广大司法鉴定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两次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审议后正式予以印发实施。《实施意见》也是今年省委司法体制改革重点事项内容之一。
《实施意见》从把好严格准入关、加强严格管理措施、强化监督力度等三个方面提出了34条符合甘肃司法鉴定实际情况的具体落实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对已经准入的“四大类”外鉴定机构、鉴定项目和鉴定人,可以变更为“四大类”项目的,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停止该类鉴定机构鉴定项目和鉴定人相关事项的准入和变更,至《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登记,依法予以注销。
《实施意见》要求,对鉴定机构增加鉴定人的申请,由市州司法局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拟增加鉴定人的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情况进行审核,资质认定和能力验证未通过的不予受理;根据申请人资质能力水平,由市州司法局组织专家进行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的培训、考核、评审、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受理。
《实施意见》提出,各市州司法局根据本地区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项目和案件量等实际,结合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严格控制机构发展数量,科学设置和调整鉴定机构布局、鉴定项目分布。积极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努力扩大服务地域,既要防止一个地区鉴定资源不足,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又要避免鉴定机构过多,导致不当竞争和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积极引导鉴定机构突出以鉴定人为核心的发展思路,引导小、微型鉴定机构兼并重组,同时发展专科特色,做精、做优鉴定项目。降低和减少只有一项鉴定业务且司法鉴定人少于5人的鉴定机构。
《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培训制度,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等培训基地,拓展省外司法鉴定培训资源,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有计划组织开展多样化、立体式的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规范化培训。建立我省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基地,积极开发司法鉴定智能管理系统,推进网络教学,统一教育培训内容、师资,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鉴定人按规定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或者拒绝参加管理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必修内容的培训,或者重要培训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执业,延续登记时不予延续;符合注销条件的,要依法注销执业资格。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鉴定项目的省级资质认定工作,逾期仍未通过资质认定的,不再予以申报延续登记,符合注销条件的,由省司法厅依法注销。新核准机构的鉴定项目,限期1年内完成资质认定。持续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每一鉴定项目连续两次能力验证不合格或未参加验证的,暂停该鉴定项目执业,直至整改通过验证后恢复执业。省司法厅每年向全省政法各部门及相关单位通报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能力验证通过情况,便于鉴定结果使用部门有选择地开展鉴定委托,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断提升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实施意见》强调,组织管理干部和相关专家随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评查要覆盖到每一个鉴定机构和每一名鉴定人,每两年至少评查每名鉴定人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投诉比较集中和反映比较强烈的鉴定机构,以及小型、微型鉴定机构,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重点评查。发现程序违规的,责令整改;发现违法问题的,固定证据,及时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文书评查结果依托甘肃司法网进行公开、通报。通过文书评查发现鉴定人能力水平严重不足,经专家评审认为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直接向省厅提出注销申请。
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省司法厅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州司法局即日起全面核查每一个鉴定机构和每一名鉴定人,于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对每一个鉴定机构和每一名鉴定人的核查工作,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明确提出按期整改不到位的拟注销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和鉴定项目名单,由省司法厅依法予以注销。期间,省司法厅将邀请有关专家、抽调各地管理干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逾期完不成任务的市州司法局,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工作推进严重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省司法厅供稿)
来源:甘肃司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