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检察院:5类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甘肃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振宇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甘肃网5月17日讯 (本网记者 李红军)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发布典型案例。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振宇表示,检察机关在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中坚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原则,不是所有案件当事人都需要到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这里面有两个前提,一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案件必须是进入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案件,不是所有案件当事人都需要到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二是只有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才能给予司法救助。”张振宇表示。
对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均尽可能提供司法救助,这是“应救尽救”原则;对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经批准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这是“应救即救”原则。具体来讲,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一般都应当予以救助。
第一类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药费的;或者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二类是依靠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三类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财产受到伤害、损失,生活困难的。
第四类是部分民事侵权行为当事人,尤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第五类是除了以上情形,我们还有兜底条款,就是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当事人还可以予以救助。
“当然,也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必然给予救助,若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已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检察机关一般也不予救助。”张振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