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人应缴水资源费不得减收或免收

29.06.2014  01:35

    【本报讯】新修订的《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等五种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办法》对地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取水人用于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法》指出,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取水人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取水人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取水人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记者马克实习生陈姿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