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进行时:为恐怖活动培训出钱出力难逃法网

01.07.2015  11:08

  “全体起立——默哀!”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全体与会人员起立为昆明“3·01”暴恐事件中的遇难者默哀。那一幕,让许多人记忆深刻。
  近年来,受国际暴恐活动的影响,国内一些地区暴恐活动逐渐增加。去年昆明“3·01”事件中,暴恐分子在人员密集的火车站以极其残忍的手段伤害无辜群众,说明恐怖主义已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现实危害。
  令人欣慰的是,在反恐法很快进入立法程序并已经二审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也已于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此前,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恐怖活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应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增加规定:资助培训恐怖活动拟入罪严惩
  在此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中,法律的触角拟延伸到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草案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完善了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专家意见:草案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
  “草案对相关恐怖犯罪的认定,是根据恐怖活动的特点规律而作出的。”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反恐问题专家李伟说,恐怖活动只是恐怖犯罪的最终表现形态,此前与恐怖活动相关联的还包括组织、策划、招募、培训、提供资金等。因此,把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活动纳入恐怖犯罪,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
  李伟还表示,草案与即将出台的反恐法相协调一致,通过法律的自身强化对遏制恐怖活动起到更积极显著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宏伟指出,反恐注定是一场持久战。“支撑恐怖主义的是一种宗教极端思想,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铲除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恐怖分子绑架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要实现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与恐怖主义脱钩,还是非常漫长的过程。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委员声音:量刑标准要对恐怖活动起到震慑作用
  在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许多委员提出了自己对反恐相关内容的思考。
  张平委员指出:“有主谋、有组织、有目的的恐怖活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巨大的社会安全隐患,也是老百姓深感恐惧和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这次修改对恐怖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培训者、资助者都明确规定为犯罪,提高了法定刑,对此我表示赞同。考虑到目前日益严峻紧张的治安状况和社会形势,我认为量刑还是太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建议对刑法第120条当中量刑标准酌情予以提高。”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指出:“草案中写到‘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认为这个量刑过轻。因为从新疆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来看,实施暴力恐怖的大多数就是偷越国(边)境到国外接受分裂势力、三股势力的培训,回来以后再搞一些暴力恐怖活动。如果像这样的人,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处罚,量刑太轻。”
  白志健委员表示,草案增加了对恐怖主义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惩处,强化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维护,总体赞成。“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增加了对恐怖主义组织、恐怖主义活动的处罚规定,但是没有对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进行定义,在反恐怖主义法未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建议借这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进行明确定义,将来反恐怖主义法就应该采用刑法修正案的表述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