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立法让“法律能断家务事”

05.03.2015  05:44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4日上午11时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在接受记者关于反家暴立法的提问时表示,家庭暴力是社会隐痛。我国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希望今年8月提交审议。反家暴立法反映国家对弱者的关心,用立法的形式声明,哪怕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允许暴力行为。这部法的讨论出台能够提高全社会公民意识,鼓励以德治家。

    “中国社会传统观念”确实是中国社会从传统迈向现代中的一个顽疾。在中国,不仅很多社会公众不了解家庭暴力,就连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涉及过这一概念,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中只有对虐待、遗弃、侮辱、伤害、杀害等行为的规定,而没有家庭暴力的表述,也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任何救助手段。“丈夫打妻子”和“家长打孩子”这一现象千百年来都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存在而不受法律制约。

    确实,中国社会传统观念,让反家暴立法过程有难点,例如公权力在什么时候能够介入家庭的矛盾,尺寸摆在哪儿比较合适等一系列问题等需要社会共识的达成。例如,一般的家庭暴力情况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严重的可能就会触及《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乃至故意杀人罪。但当一般家庭暴力达不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介入有时显得非常尴尬。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反家暴规定零散、不系统,加之现有证据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家暴案件,司法实践普遍存在“举证难”等问题,导致对家暴案件的性质难以认定。通常情况下,即使接到报案,民警也只能是进行调解和劝导,但往往施暴人在被民警警告后,暴力程度反而加剧,致使受害者更加不敢报警。家庭暴力行为该如何制止?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确实比较少,有关条例也很难用来处理施暴者,所以就会出现有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会认为,警察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就可能嚣张,就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家庭暴力问题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这不仅仅是涉及《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而是更加广泛的社会问题。反家庭暴力既要有实体法,也要有程序法,没有程序法的配合实体法的条款就无法运行。否则,受害者在寻求帮助时,就无法明确应该寻求哪个机构,通过哪些程序来解决?如果相关机构没有实施帮助,不作为现象的评判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必须由程序法规定。在实体法中的行政法、民事法、刑法取综合性的规定,比较复杂,很难通过单行的某些条款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所以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反家暴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出台综合性的国家法、程序法来规定。

    我国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有望于今年8月提交本届人大审议,这是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向法制化进程迈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是保障基本人权在法制层面的具体落实。反家暴立法让“法律能断家务事”,令家庭施暴不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