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出新规
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有关省份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据了解,2015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已下达至有关省(区、市)。
据统计,截至2009年,我国尚有1亿多亩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未复垦,每年新增损毁土地435万亩。自2012年起,国土资源部在部分省份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经过3年实践,国土资源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等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要求,试点工作要遵循“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规范运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统筹推进、形成合力”的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封闭运行,严格监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根据《管理办法》,相关复垦利用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土资源部负责加强总量管控,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体部署,审查专项规划,组织复垦项目核查,下达建新指标,做好在线报备和考核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规划编制、上报审核,具体组织复垦项目实施工作。
《管理办法》要求,试点市、县应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且出具审查意见,最后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编制实施方案。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建新节余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管理办法》强调,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和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有关标准。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复垦项目,实施前应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2012年发出的《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