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安宁区危房翻建管理办法实施 规范鉴定审批
中国甘肃网7月8日讯据鑫报报道(记者 张小燕)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危房翻建工作的管理,维护正常城市建设秩序,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安宁区危房翻建管理办法”日前出炉。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安宁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居民和农村宅基地上居民的私房中的危房翻建。凡已划入近期建设征用范围的宅基地及因实施已审定的居民居住区规划而需要拆迁的,均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保证居住和适用安全的房屋。申请危房翻建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安宁区危房翻建审批和管理领导小组确定)进行鉴定,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经鉴定不属危房者,也必须承担专业部门的房屋鉴定费)。
鉴定结果为C级、D级的房屋方可进行危房翻建。危房翻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拆除房屋或房屋主体,重新建设的行为。居(涉农)民危房是指具有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私有危房,不包括统一开发实施的独户房屋。翻建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居(涉农)民私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翻建的居(涉农)民危房,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和翻建必须按照“原地址、原面积、原高度(层数和层高)的“三原”原则进行。翻建人须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资料,加注社区、街道办事处意见后,申请危房鉴定,持鉴定结果报区住建局危房翻建办公室审批;申请危房翻建需提供危房鉴定报告单、毗邻房产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等资料;危房翻建开工前,翻建人应向区危房翻建办公室报验灰线,现场核准后方可开工。翻建过程中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消防、安全、交通及通风、采光等关系。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危房翻建:现宅基地已划入近期建设征用范围的;因实施已审定的居(涉农)民居住区(点)规划而需要拆迁的;有土地、房产纠纷而未解决的;不属于本人用地范围又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未经审批自行先拆、先建的;翻建房屋处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没有审批手续、资料不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