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教发(2016)14号
有关高等院校,省教育考试院:
现将《甘肃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甘肃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2号)精神,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提高质量、内涵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包括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单独测试招生计划、推荐免试招生计划、“对口升学”招生计划、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中高职转段招生计划等)。
第三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结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研究确定全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年度总规模,经省政府核准和教育部备案后开展编制、下达、执行、监督等工作,各招生学校和招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在省政府核准和教育部备案年度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后,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于每年第一季度,依据省内各高职(专科)院校近3年毕业生就业率、新生报到率、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研究确定当年分学校招生计划规模,并逐步调减普通本科举办高职(专科)教育的校数和规模。
第五条 省教育厅制定年度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和工作流程。高职(专科)院校按规定的编制程序及要求,在省上下达的年度招生总计划内,自主、科学、合理地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职(专科)院校拟招生的专业必须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第六条 高职(专科)院校要按照遵循规律、适度规模、突出特色、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内涵发展的总体原则,根据当地和我省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近年来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专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高职(专科)院校主要面向省内生源进行招生。其年度招生计划的50%以上要用于分类考试招生。同时,单独测试招生计划和推荐免试招生计划主要面向集中连片贫困县和插花型贫困县的农村考生;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在编制单独测试招生计划和推荐免试招生计划时予以倾斜。鼓励高职(专科)院校根据生源情况,安排适量招生计划跨省招生。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跨省招生计划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
第八条 未经审批同意开展分类考试招生的学校和专业不得安排招生计划。通过分类考试招生进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的学生,均纳入学校当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高职(专科)教育应在高职(专科)院校进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高职教育。
第九条 有条件的高职(专科)院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可面向地矿、石油、军工等行业及地处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和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适量的定向就业生,并据此编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学校,要与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并面向生源地全省招生。对于省内布点少的紧缺人才培养专业,将安排外省示范性(骨干)院校以及办学优势明显的院校增加在甘招生计划。
第十条 高职(专科)院校编制、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学校分专业、跨省招生计划,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招生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均在网上进行。
第十一条 高职(专科)院校在网上编制的来源计划,要与学校年度招生章程同时提交省教育厅审核。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职(专科)院校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人需求协议书正本扫描件。
第三章 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下达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要坚持:
1.充分考虑基本办学条件。根据高职(专科)院校年度事业统计和办学条件监测结果,审定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对办学条件趋紧的学校,要适度调控其招生计划增量。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和专业,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2.统筹兼顾。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优势与特色,关注专业与产业的切合度,统筹安排年度招生计划增量,平衡各院校需求。
3.与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挂钩。对近三年严重完不成招生计划,或虽完成了招生计划但平均报到率低于70%的学校,调减其年度招生计划。对社会急需且需求量较大的专业以及就业状况整体较好的高等职业院校,在计划安排上优先支持。
4.促进高职院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把高等职业院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情况作为安排其年度招生计划重要依据之一。对不按规定虚假宣传、超计划招生的学校,核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第四章 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执行单位为省教育考试院和高职(专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必须认真执行经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四条 在集中录取期间,各招生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调整要根据其生源状况,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并征得省教育厅和计划调入及调出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的同意。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录取工作安排、学校生源情况对计划调整提出意见,在省教育厅确认后,按照计划管理系统显示确认的计划调整结果执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和相关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机构意见,审核高职(专科)计划调整申请。
第五章 监督督查
第十五条 高职(专科)院校要高度重视招生计划的规范执行,严肃工作职责和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要求管理和编制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下达的计划总量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不得预留机动计划和随意更改招生计划,不得与外省开展联合办学,对进行超计划招生、无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和存在招生欺诈行为的高职(专科)学校,将依纪依规做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招生计划管理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对招生计划编制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省教育考试院协助省教育厅监督高职(专科)院校的计划执行情况。各招生学校要成立相应组织监督本单位招生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在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编制、下达、执行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6年高职(专科)院校招生起实行。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