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督学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补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等督导评估专家开展教育督导评估、督导检查、质量监测等教育督导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依照规定获得省政府督学工作补助”的要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政府督学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补助费用管理办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日
甘肃省政府督学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补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等督导评估专家开展教育督导评估、督导检查、质量监测等教育督导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特聘专家等人员开展财政相关业务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教育督导业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等督导评估专家包括: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专家,以及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开展教育督导、评估、评审、检查、质量监测(以下统称“督导评估”)等工作中临时聘请的具有某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以下统称“督导人员”)。
第三条 督导人员必须符合省政府及省教育厅规定的资格条件、有关回避事项要求,以及督导评估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选派督导人员要根据督导评估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符合督导评估的总体要求,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选派督导人员参加督导评估必须经省教育厅主管领导同意。要按照督导工作规程要求,督导前进行统一培训,督导后进行总结汇报。
第六条 督导人员参加督导评估期间,给予相应的工作补助。工作补助参照督导人员职称(职级)分3个档次发放。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厅局级以上)的,按500元/人·天标准执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县处级)和注册资格证书的,按400元/人·天标准执行;其他人员按300元/人·天标准执行。
第七条 督导人员参加督导评估期间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按照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统一承担。
兰外在职督导人员来往兰州交通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承担,离退休督导人员来往兰州交通费由省教育厅统一承担。
第八条 省教育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参加督导评估,按上述标准享受工作补助。省教育厅机关在职人员参加督导评估,不享受工作补助。
第九条 督导人员工作补助、食宿费和交通费按照“集中管理,监督使用,统一付费”的原则,从相关预算中统筹安排,由省教育厅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工作补助可采取预借的形式发放。各项费用要据实审核,从严控制。
第十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督导人员参加督导评估的管理和考核,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虚报、多报、冒领督导人员工作补助。
第十一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市州督导人员工作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