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7.06.2016  11:24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缩短市场主体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和《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要求,结合实际,省局决定在部分市、县(区)开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通过探索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环节,逐步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方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要求,简化登记程序,减少登记材料,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二)公开透明。明确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公开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优化登记程序,逐步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退出规则。

(三)控制风险。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强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责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试点区域

2016年8月初在嘉峪关市、张掖市甘州区、白银市白银区、定西市陇西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适用本方案简易注销登记。

四、改革内容

(一)适用范围。凡在嘉峪关市、张掖市甘州区、白银市白银区、定西市陇西县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的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信息,或者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等信息的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企业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简化注销登记流程。简易注销程序是指对现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进行改革,根据各类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承担责任方式,区别涉及不同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通过简化程序,减少要件,实现企业便捷退出。一是简化注销登记程序。取消企业清算程序,企业清算责任由股东承诺自行负责。二是减少注销登记要件。取消企业清算组备案、提交清算报告等材料。三是压缩注销登记时限。将注销全过程由原来的120日压缩为25日左右即可办理完毕。

(三)登记机关直接注销规定。创新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直接注销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1.个人经营的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2.经营者近3年未年检或未按规定报送年报且登记机关在回访、抽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该注册地无法取得联系的;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简易注销法律责任。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利。企业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公示及异议处置途径。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如果有利害关系人认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未开业或者有债权债务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企业注册处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法规处共同就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信息处负责简易注销试点的信息化保障工作。试点单位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投入足够精力,周密计划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二)完善制度措施。试点单位要根据省局试行办法制定试点配套措施,明确提交材料规范、表格、文书等,抓紧建立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开展进程。

(三)加强技术保障。在工商登记业务系统中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关联,满足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公示、核准、公告等业务程序要求,为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试点单位要指定专人随时与省局沟通协调,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模块顺畅运行。

(四)强化业务指导。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办理流程和软件操作;对探索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了解掌握,认真研究解决;对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归纳总结,不断完善简易注销登记制度体系。

(五)注重宣传引导。试点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大力开展简易注销登记宣传,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相应的责任,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关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甘肃省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