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明年元旦起调整扩大为50种

09.10.2015  11:26

  原标题: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明年元旦起调整扩大为50种

   中国甘肃网10月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方言)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意见》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将调整扩大为50种。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我省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4类人员: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是特困供养人员;三是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四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意见》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门诊救助的重点包括三类人群

  《意见》明确,我省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执行分类施保的一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确定。

  《意见》明确,门诊救助的重点包括以下三类人员:一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的患者,二是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三是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确定。

  省级确定的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3万元

  《意见》明确了住院救助的情形,重点救助对象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省级确定的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3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当提高额度。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对重点救助对象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

  《意见》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全面取消救助门槛

  《意见》明确,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救助对象跨县域异地就诊需履行转诊备案手续

  《意见》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应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老区贫困地区及民族地区可适当扩大救助病种

  《意见》明确,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救助对象诊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路径进行报销和救助,医疗救助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具体的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实施。此外,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要在省上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基础上,结合当地易发、多发等特点的地方病种,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