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办法严管学校食品安全 食堂监控信号接入校门口
昨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食药监局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学校食品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学校应加强校内食品经营者房屋租赁管理,严禁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规出租房屋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
《办法》指出,学校食品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总责,学校承担校园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监管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办法》明确,学校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学校食堂要严格执行明厨亮灶要求,在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洗消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将监控信号接入学生就餐场所、校门口、校长室、教育行政部门等地方,实施操作环节全程监控,接受监督。
7种情况取消营养餐供餐资格
《办法》强调,连片特困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原则上应实行食堂供餐,并具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出现以下7种情况,学校要及时上报营养改善计划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停止其供餐资格。
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许可证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签约人无故更换的;出现违反供餐合同行为的;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供餐期间有克扣、减量、服务态度恶劣、打骂(体罚)就餐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严重的;在协议供餐期间停止供餐的;在学区或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食品安全事故2小时内上报
《办法》要求,禁止小作坊、小摊贩和无照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校园内兜售食品;学校发现校园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建立校园内食品经营者退出机制,对加工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整改的食品经营企业,收回其经营场所。
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救治;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办法》同时强调,对学校食堂连续两个年度量化分级等级评定为C级或管理不到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学校,取消评优资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做好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小商店、小超市、小作坊等生产经营重点品种的抽检频次,特别是学生消费量较大的冷热饮品、膨化食品、麻辣食品、雪糕等食品。学校应加强校内食品经营者房屋租赁管理,严禁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规出租房屋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